武装冲突法 情报理论
靠个人的能力完成,那么,它也仍然不是网络间谍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网络技术的隐蔽性以及行为主体性质的复杂性,使得区分国家与非国家主体的行为变得复杂。如国有商业公司和政府代理机构等行为主体的行为。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谁控制该行为主体,谁对有关行动负责,以及行动本身的性质,等等。
网络间谍的出现使各国情报部门开始将其触角伸向网络,拓展了其传统的工作方式。一是加大与民营高科技公司的合作力度。如美中情局与微软、英特尔等大公司合作,在这些公司开发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程序或应用软件里植入后门程序,有选择地识别和跟踪其它国家敏感部门的重要信息。美军在伊拉克战争中,正是利用这种后门程序,获得了伊国防部的许多重要情报。二是加强黑客技术的研发。如美国家安全局与英国军情五处合作,耗费1000万英镑巨资研发了一种被称为NetEraser的软件,该软件能够监视和截取全球范围内的电子邮件,并能自动筛选和分析。三是拓展其传统的争取发展间谍途径。美、以、法、俄等国情报机构通过互联网上的论坛、聊天室等,招募黑客、不同政见者为其工作。1994年,美国贝克莱实验室(一家军事和国防工业的军网系统)的工作人员发现用户帐目上有75美分的出入,他们就跟踪调查,结果发现了两名德国籍俄罗斯网络间谍侵入了电脑系统。这就是有名的“75美分案”。这两名网络间谍侵入了许多军网系统,获得了许多有用的情报资料。而他们正是在网络聊天室里被俄罗斯情报机构物色并招聘的。
二、网络间谍的工作特点
网络间谍是随着信息技术这一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因而有着与传统意义的谍报工作不一样的特点。
(一)危害性。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扩展了国家安全的内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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