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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论文)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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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撰写的论文,未发表。

浅析“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

在职法律硕士双休日班 学号:

在现代社会上有观点说应该“因罪定刑”,也有观点说应该”以刑制罪”。我认为“因罪定刑”更符合现代法制发展的脉络。以下我就我的观点进行阐述。

我认为“因罪定刑”与“以刑制罪”孰优孰劣的讨论,其核心主要是对刑事责任承担即”罪”于”刑”之间关系的一种讨论。而对两者的讨论就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罪”与“刑”两者间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罪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法律对罪”与”刑”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决定的。因此我认为,要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就要明确统治阶级制定刑罚的目的和惩治的对象是什么。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惩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又指的是统治阶级所确认 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要真正调整好好“罪”与“刑”的关系,就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来着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刑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调整“罪”与“刑”相适应原则时,就要把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现实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分子责任大小和对其实施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从其对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大小的角度去定罪量刑,从而真正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运用,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认为“罪”与“刑”的适应性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刑法对“罪”、“刑”的确定,要保持它的稳定性,这是法律基本规律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一成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法律亦如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刑法对“罪”与“刑”的规定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都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样,我国的法律也要适应形势的需要,针对不同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的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处罚。并且我国的刑法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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