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4)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4-05 本文由紫梦★恋星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背书。否则,不能产生权利变动或设定某项权利的法律效果。本案王某持记名于某的存款单向甲出质时,王某虽合法占有存款单,但未取得于某明确授权或背书,甲有审查王某存款单来源的义务。其未尽该义务,主观上有过错,非为善意,不能取得该存款单的质权。

五、甲与乙之间的清偿债务关系

同理,甲向乙交付存款单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记名债权质押,因甲并未取得存款单的质权,所以其质押也是无权处分行为。王某与甲均无权处分存款单(债权),甲用存款单清偿欠乙的债务无效。乙虽持有存款单,也不能代替于某成为银行的债权人,其向银行主张存款单上记载的债权,银行有权拒付。

综上所述,本案的存款单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应为于某所有;其债权亦未转移,仍由于某享有。据此,于某有三条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是依物权(存款单所有权人)或债权(借用合同可依物权要求返还,因王某未占有存款单,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要求王某返还存款单或赔偿损失;二是可依物权向乙要求返还存款单(物权的追及效力);三是可依存款合同,作为存款人(债权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

本案因银行的存款并未向他人支付,存款未受到损失,法院可直接判决银行向于某支付存款,同时宣告乙持有的存款单无支取存款的效力。因为这样判决于某可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无需经繁琐的连环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资格考试认证动产、权利质押案例(4)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wenku/118289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8-2022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