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同意吴强辞去监事请求,根据大股东推荐,同意陈燕为监事2008年5月4日召开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会议推荐选举洪兴云为监事会主席。
2008年5月28日召开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08年8月7日召开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2008年10月24日召开
(二)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纪和损害公司权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执行和维护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公司会计制度》等各项法律、法规。在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的要求运作,且在执行过程中符合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四)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事。
十、重要事项
(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06年11月16日,本公司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00万元一案(详见2006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报》)现已由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贡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200万元;(2)、驳回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处在执行过程中。 2、2003年4月1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7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同期利息。现处在被执行过程中。 3、2003年4月16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9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同期利息。现处在被执行过程中。
(二)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本年度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四)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五)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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