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
20、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1、扣留公司登记机关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2、查封、扣押与传销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3、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24、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5、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6、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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