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重点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围和编制、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与时间。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三条 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是项目的实际反映,是项目的重要档案。项目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浙江省建委浙建工〔1982〕35号《转发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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