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
起到抑制作用,就会经常受情绪冲动和欲望驱使而违法,而且在违法时不感到有任何心理压力。
5、行为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比较集中,以偷盗扒窃为主,打架行凶次之,侮辱妇女再次。偶发性强。青年少犯罪时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所以作案过程偶发性强,既使事先有所预谋,但从动机产生到行为的发生,时间极短,甚至可为很简单的一件小事而致伤人命。模仿性强。青少年犯罪手段,不少是模仿而来的。或模仿其他犯罪分子,或从小说、影视中寻找模式。多种犯罪集于一身。违法青少年数罪并犯的情况比较严重,"双料货"、"多面手"较多。这是因为青少年正处于思想动荡的年龄阶段,把握不住自己。想干什么,事先缺乏周密的思考,动机容易转移。手段凶狠。违法青少年大多身藏凶器,动辄使用凶器,并表现出野蛮、凶狠和残忍的行径。此外,青少年违法行为还有易受暗示的特点,有冒险而不顾后果的特点等等。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少年的成长。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余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4]调查还表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当中,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增多,而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青少年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却显得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实体性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适用性;程序性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处置性规定过于原则和空泛,缺乏针对性;同时,关于消除青少年刑事污点方面也存在立法空白。
1、尽快修改刑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 为满足处理大量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修改刑法典,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专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专章内容应在现有刑法有关未成年人条款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补充,尽量做到完善,并充分体现专章规定的特殊性。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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