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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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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 拆迁 补偿 相关政策 法规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划拨土地出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出让手续并进行登记。土地出让后再转让的,需另报管理部门审核。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性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抵押事项时,须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抵押权实现时,管理部门在补偿后可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

中央国家机关及各部门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用地不得抵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变动时,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将土地处置事项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国务院对机构变动中土地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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