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落实。
即: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任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承担国防科技生产任务和接受国家军事订货的义务、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和保障军人、军车优先通行的义务)
国防权利:建议权、制止权、检举权、获得补偿权
5.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
(1)服现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
应征入伍、报考军事院校、应招为国防生、大学在校生或毕业生入伍 (2)服预备役——公民在部队以外所服的兵役
登记服预备役: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参加民兵组织: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在我国,所有的民兵都是预备役人员,参加民兵组织也是服预备役) 编入预备役部队
6.士兵军衔(二等九级)
(一)志愿兵士兵:一二三级军士长 四级军士长、上士 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士兵:上等兵、列兵
7.军官军衔 (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的概述 (一)什么是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依据。 *特性体现在目的,规则,要求(严格的强制性) (二)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
2.16个门类
1)国防基本法类,(2)国防组织法类,(3)兵役法类,(4)军事管理法类,(5)军事刑法类,(6)军事诉讼法类,(7)国防经济法类,(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9)国防动员法类,(10)国防教育法类,(11)军人权益保护法类,(12)军事设施保护法类,(13)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14)紧急状态法类,(15)战争法类,(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3.主要国防法律
《国防法》1997.3.14,《兵役法》1984.5.31
现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香港驻军法,澳门驻军法,《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8.27,《国防动员法》2010.2.26 (三)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共性(法律的一般特性)
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2.个性(特殊性)
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用于军队,不适用地方。) 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法律适用的优先性(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而两者的规定又发生矛盾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 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军法从严)
二、主要国防法规介绍 (一)国防基本法类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1.1997.3.14通过 2.共有十二章七十条
3.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规范了我国国防防务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②规范了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③规范了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及职责
④规范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
活动;(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国家军事订货,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和保障军人军车优先通行)(后两条主要针对社会组织和单位) ·权利:建议权,制止权,检举权,获得补偿权。 (二)兵役法类 1.兵役制度:“两个结合”
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2.士兵军衔,二等九级;军官军衔,三等十级。
3.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
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学生军训。 其中,服现役的方式:应征入伍,报考军事院校,应招为国防生,大学在校生或毕业生入伍。
Lesson2 日本军事基本情况
一、日本的武装力量与军事部署
(1)武装力量组成:现役兵力、文职人员、预备役部队
1.现役部队:航空自卫队、海上自卫队、陆上自卫队
截止2014年3月,日军现役兵力共约24.7万人 (陆上:15.1) 2.预备役部队:快反预备役、一般预备役、候补预备役
(2)军事部署
1.成立专门的“岛屿防卫”部队,并将组建“水陆机动团” 2.成立专门监视中国的部队
总结:作战重点在于西南诸岛方向
二、日本的现行军事战略
战后1970年首次提出“专守防卫”的军事战略(目的在于保护本岛的安全): 受到侵略时才可使用力量、力量行使的程度仅限于自卫、力量保持的规模限定在能够自卫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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