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特征 (1)共性: 鲜明的阶级性、 高度的权威性、 严格的强制性、 普遍的适用性、 相对的稳定性。 (2)特性:
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法律适用的优先性、 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注: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用军队,适用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
3.体系:(P15)
(1)根据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可以在纵向结构上分为4个层次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防法律
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制定) 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部、各军兵种——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补充性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方法等 (2)横向:16个门类
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基本法: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
*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我国国防防务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二)规范了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
(三)规范了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和职责
(四)规范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的兵役制度。”
4.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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