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
是不可能的。
(2)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以上所述涉税环节均发生在中国境外,并且股权转让收入绝大部份情况下不会从境内往境外支付,而是由境外企业直接支付的,无法实现税法所说的源泉扣缴。
(3)信息的掌握。本案例由于双汇发展为上市企业,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并且这些信息的披露并非是及时的,以致于出现如双汇发展2009年末才在社会公众前披露3年前的事,才有“高盛补税风波”的出现。
上市公司尚且出现这样的情况,何况非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要掌握境内公司的直接股东是否变更倒是可以从工商局获取信息,但如果要象双汇发展那样,要知晓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东,或更上几层的股东,恐怕需要工商局对公司变更登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了,或就是需要通过国际间的频繁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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