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区别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在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提出要建立与《保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8日,国家保密局下发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保密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条款。随着《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完善的保密法规体系。
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先要根据涉密信息的涉密等级,涉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造成的危害性,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必须达到的安全保护水平来确定信息安全的保护等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系统安全进行合理分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国家保密局专门对涉密信息系统如何进行分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目前,正在执行的两个分级保护的国家保密标准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和BMB20《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从物理安全、信息安全、运行安全和安全保密管理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信息系统有明确的分级保护措施,从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两个层面解决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问题。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根据其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可以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机密级(增强)、绝密级三个等级:
秘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机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密级信息系统应选择机密级(增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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