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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1]11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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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2011-12-14发文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调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关注重点和程序,特别增加了证据采集要求,为注税从业者开展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四、鉴于工作底稿文件篇幅大,不便印发邮寄,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执业准则栏目涉税鉴证类)下载电子版文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清算鉴证业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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