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和深化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考及几点建议
摘 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是在有形建筑有形市场不断完善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的一项有益尝试,是有形建筑市场模式的拓展和延伸。这项措施整合各类有形建筑和工程建设市场资源,扩大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在源头上可以起到预防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建立和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思考
一、引言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态势蔓延,逐渐趋于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涉及国土、住建、水利、交通、规划、医疗、教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 尤其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发包、材料采购等多个审批管理环节极易出现问题。2012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第六部分“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中指出:“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制约因素,所以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的实施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凭借“摸着石头过河”开始立足于探索与实践,各种交易平台运行模式兴起,呈现综合化的发展态势。
二、公共资源的定义
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行政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
在经济学上,“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由此看来,公共资源被赋予了竞争性特性。
公共资源通过市场的手段来交易,而不是简单地由个人或组织支配、拥有,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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