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法年会两岸保险法专题
(三)《办法》的公布打破了此前的金融监管真空,要求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③规定了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
(四)在备付金管理上,《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①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②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③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开立专门的备付金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五)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支付机构等各个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各个主体在违反其应尽职责的时候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就可以使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违反自己的义务时会承担什么责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三、《办法》的不完善之处。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观行业内良莠不齐的局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有所震慑。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办法》还需要出台更加细化的管理细则,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办法》中对于注册资本的限制,客观上提高了行业门槛,但在提高企业资质的同时,会不会形成垄断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办法》规定符合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申请者,若在全国从事该业务,并且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出台使得那些不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将会就此出局。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规定,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那么在剩下的几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里会不会形成几家独大的局面,然后它们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这时就需要国家在反垄断方面有相关的应对措施来保③钱卫华.《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意义》.《法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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