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法年会两岸保险法专题
证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该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付款人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当事人的成本,并且会造成程序上的繁杂,从而影响效率,因此,央行需要给出更加明确的细则,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目前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股权结构上无法满足《办法》对出资人的要求。许多支付企业是通过自行创业而发展起来的,并没有引入具有与支付和金融行业相关的股东。《办法》将迫使大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股权结构重整。对于出资人不达标的企业,必须考虑各种股权变动方式,以便将所有不合规的主要出资人的单个持股比例稀释到10%以下。这将损失很多早期投资人的利益。在规定时间1年内寻找到合适又合格的投资人,并顺利完成股权变动,对于多数企业来说难度比较大,因此实施起来比较难。
虽然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办法》的出台符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护资金安全的要求,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一系列细化和改进之后,其必将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④
④林宜.《〈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信用卡》.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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