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文件
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 . 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 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 标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 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 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 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5.1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 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 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 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 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 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 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 证明其出席。
17.2 f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 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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