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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05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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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法律规定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6-4-18 9:25:08 发布单位:危化处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包括中央管理的集团公司、 总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 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 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工作机构。 省许可办由省局、市局工作人员组成,并在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和各市局设立工作点。 第六条 办理发证。 第七条 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省局工作点受理以下企业的申请,并组织对其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一)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 司下属的生产单位; (二)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工作点的工作职责:接受省许可办的指派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提 省许可办的工作职责: 指派工作点受理和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申请和审查材料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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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氰化物、液氯等危险性较大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 市局工作点受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 并组织对其申请材料和安全 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首次申请与审批 申请

第一节 第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企业应当提交

《申请书》纸件及电 子版。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局工作点拷贝或从省局互联网站()下载《辽宁省危化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申请系统》,使用该系统编辑制作《申请书》。对于《申请书》的填写及该系统的使用,为企业进行安全评 价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企业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较多,可提交清单。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企业应当提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 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 奖惩等规章制度复印件或清单;企业应当提交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 危险性编制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复印件或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企业应当提交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正式文件或其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应当提交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较多 的,也可列出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证日期、复审日期等。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应当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从业人员交 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企业自主选择具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对现有企业的安全评价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 号)要求进行并编制《评价报告》;对新设立企业的安全评价应当按照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 号)要求进行并编制《评价报告》,企业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验收,并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文件。 对于《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企业应当尽快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在整改完成前 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到现

场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确认报告》,《整改确认报告》 应当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逐项说明整改情况及结论, 《整改确认报告》应当给出企业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 安全要求的综合评价结论,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评价机构在完成《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后,应当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7 号)要求填写《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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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整改确认报告》综合评价结论应当一致,并作为最终结论。 《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一并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当提交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号)要求编制并发布实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复印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中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等内容应当统一,并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 中载明内容为准。《申请书》中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等内容应当与《评价报告》中有关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三份,统一使用 A4 纸制作,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 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可另行装订。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节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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