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氮 氨氮
磷酸盐(以P计)
石油类 挥发酚 硫化物
总氰化物(按CN-计)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硼
总钼(按Mo计)
总钒 总钴 苯乙烯 乙腈 甲醇 水合肼 丙烯醛 吡啶 二硫化碳 丁基黄原酸盐
限值 100 300 250 450/300(1)
50 30 5.0 20 2.0 1.0 1.0 1000 10 3.0 2.0 1.0 3.0 5.0 15.0 0.3 3.0 3.0 4.0 0.5
(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
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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