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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