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建筑工程专用)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
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
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
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
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
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
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
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
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
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
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
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
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
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
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
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
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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