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建筑工程专用)
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
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
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
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
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
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
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
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
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
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
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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