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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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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被人们广泛应用,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留下客户签字知晓该告知义务的书面文件。

律师在遗嘱继承见证业务中的告知义务

——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邓玉华律师 15969406683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遗嘱。9月17日,三信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守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保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门2号的王守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所的盖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

2002年12月9日,王守智去世。原告王保富于2003年1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王守智的遗嘱继承遗产。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守智所立遗嘱虽有本人、张合律师签字且加盖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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