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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黄少恒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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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黄少恒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宁行执字第32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郑珍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黄国标,男。

湖南省宁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黄少恒作出的湘宁环罚字(201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本院审查,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2月25日依法作出(2011)宁法行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标在2011年3月8日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送达裁定书后。被执行人黄国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远县环境保护局鉴于被执行人认错态度,特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黄国标(2011)宁法行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一案的执行结案。

审 判 长 杨 光 力

审 判 员 周 友 义

审 判 员 欧阳旦辉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艳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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