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确定性之研究
《武警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总第160期) 法学研究
有的确定性要求法院的司法行为应当符合预先的规则,但是法律的完全确定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并非指所有的规则都应当与先用文字一一详细规定,也绝不是意味着法官的判决要与预先的所有规则和判例相一致。正如弗里德里希 冯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提到的:“事先所颁布的或宣告的法律,往往只是对原则所作的一种极不完善的表述,而人们在行动中对这些原则的尊重更甚于他们用文字对他们的表达。”正是这个原因,一定程度的对法律的背离,并不是对法治原则的背叛,更谈不上是对法治的颠覆,而已经成为其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5 结语
两者之间,相对确定性是主要方面,相对不确定性则是次要方面。但是,法律不可能彻底封杀不确定性从而实现完全的确定性,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曾说:“法律的许多不确定性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幸的事件。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相信只有我们认识到法律的不确定性,才能从关于法律的种种幻想中解脱出来,走向法律现实主义。承认法律的不确定性,才能够帮助人们消除关于法律的许多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对法律制度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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