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龙江事业单位面试备考:解析简政放权(三)
四、简政放权应当坚持的原则
“谈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李克强总理强调,政府应该干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能干什么?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该怎么管市场?法定责任必须为。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除了法无授权不可为,除了大力削减行政审批,还应该大力削减不合理之法,如计划生育法、户籍制度、土地管制、国企垄断等等。我们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而且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公布,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
(一)职权法定原则
法治首先要落在职权法定上,公权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皆于法有据,一准于法。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法定职权,不论设定与取消、转移与下放、增加与减少,都涉及现有法律关系的调整变动,必须依法而为,即便政府主动削权,也不能自己说了算。
(二)放管结合原则
放管结合原则通常是指把放权赋能与加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政府职能转变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据有些地方统计,政府权力百分之七八十集中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这个严酷的现实,要求放权赋能应首先大幅减放行政审批权力。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先解除法定的制度束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要求才会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简政放权不是弱权卸权,放任不管,而是要转变职能,善治善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最终跳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放管结合”要求:一方面,大幅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律不设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努力健全监管制度,把着力点更多地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领域,进行针对性地后续监管措施,并强化原审批实施机关的监管职责。
(三)法制统一原则
简政放权针对的是繁政苛政,目的是要革弊兴利,便民利民。政之繁苛庸散,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规则繁乱、机构繁复、程序繁琐,公权者职能交叉、权责脱钩,争权诿责、“依法打架”,导致立法出现碎片化、部门利益化,执法出现重复化、选择化。因此,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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