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要更加重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清理修订、整合提升,从更深的层次上、在改革的动态中充分体现和维护法制的统一。
首先,处理好“多”与“一”的关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减放权力的同时,制定明晰的权力清单和相应的权力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尽可能做到一件事情、一样规矩、一个窗口。比如,近期国务院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登记信息“四统一”的要求,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
其次,处理好“变”与“守”的关系。简政放权改革是分领域、分批次、有重点、有步骤推进的,当务之急,是统筹清理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做好涉及中央部门审批权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修订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涉及由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修订,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决定》,既解决改革试验的法律依据问题,又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有益探索。
(四)发扬民主原则
现代法治体系由诸多程序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程序。只有把民主程序走好了、走实了,才能更好地实施简政放权,建设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现代政府。根据民主原则,凡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都要按法定程序,即专家评估、沟通协调、集思广益、达成共识的过程,特别是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为方便群众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既要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也要把审批的依据、流程和条件亮出来。
总之,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与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初面临的经济困境密切相关。简政放权是对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新厘定。让经营主体通过自己的判断和抉择收获利益,并承担风险,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所有市场主体进行投资前必须清楚这一游戏规则,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越俎代庖,替市场主体做出风险决策。简政放权明确了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为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划定了边界。政府应当当好国民经济的“掌舵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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