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宿费
( 一 )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 , 具体标准见表二。
( 二 )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 , 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 , 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 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 。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 , 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 ( 单位 ) 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 三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 ,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 四 )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 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 , 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 , 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 , 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 , 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 , 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 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 , 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 ( 见 ) 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 ( 队 ) 等工作人员 , 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 ( 含 30 天 ), 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 30 天的 ,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 , 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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