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责任科室、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评优资格;对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相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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