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建筑层数。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园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三条 室内净高。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四、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五条 门厅及走廊。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温和地区的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四、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篷连廊连接。
五、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第三十六条 楼梯、电梯。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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