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针对我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其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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