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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手册(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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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最后裁定。

第三十七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三十八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第四十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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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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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机会,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和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是指5周岁以下(含5周岁)的学前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入园、登记

第五条适龄儿童应进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5周岁以下适龄儿童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学前教育事业做出合理规划,创造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2周岁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要主动关心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并对接受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

第八条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配合学前教育机构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九条《登记卡》的卡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儿童的身份号,副号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决定。

第十条《登记卡》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档案资料和学前儿童接受教育、转学的凭证,由学前教育机构保管;也可作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础资料,为学前儿童进入小学后的健康成长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学前儿童转学时,原学前教育机构应向转入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登记卡》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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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前儿童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入园儿童经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体检的有效证明,为本机构确定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案提供依据。对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进行集体学习的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可采用个案教育方式施教。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须按学期记录在园儿童的《登记卡》,并及时、经常地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沟通,共同担负起保育和教育的任务。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学前儿童提供科学、健康的保育和教育,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社会影响恶劣的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学前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报告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实行学年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对市、县(市、区)学前教育情况按学年度进行全省性通报。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市级汇总表》(以下简称《市级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县(市、区)教育局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县级汇总表》(以下简称《县级汇总表》),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于9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登记卡》、《市级汇总表》、《县级汇总表》和《统计表》由省教育厅提供样张,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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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经研究,从今年9月起,在中小学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到今年年底完成全省中小学学籍建库工作。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我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委托省教育发展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各校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规程和工作流程,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作为学生学习时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库中的数据。在数据录入和维护时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并定期做好备份工作。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用单机版或网络版管理软件,尽可能专机专用,并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三、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功能包括学校基本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学籍变更管理、查询统计、报表等。我厅委托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按成本收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做好辖区所属学校的技术支持与培训工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可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软件系统外,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自行开发各类补充管理模块,但不得改动本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格式。对于已经安装完整的学校管理软件的学校,如果确因系统整合困难,也可实行双系统并行运行方式,但必须确保数据的完整传递。

五、工作步骤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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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初始化阶段

今年9月至10月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安装并配置好学籍系统服务端软件,并完成对所属学校应用人员的操作培训。

今年10月上旬开始,各学校录入或导入学生档案,到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学生基本信息(其中带*为必录字段)的入库工作,离线使用的学校必须在10月底前将已经录入电脑的数据上传到本地教育局。学生的其它信息如学习经历、家庭成员、奖励处分、体育健康、学籍变更等信息可以在11月后逐步录入。

(二)、联网试运行阶段

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各地教育局将学籍服务器IP地址通知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在各市教育局开始安装市级版软件,在省教育厅安装省级版软件,并进行联网试运行。

(三)、正式运行阶段

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所有学生信息必须汇总到县 (市、区) 教育局,并由软件定期自动上报到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同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县(市、区) 教育局所属属学校内学生学籍的变更必须在网上完成,省内不同县(市、区)之间的学生转学必须凭转学电子档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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