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使
用
手
册
浙江省教育厅
2012.02
目录
前言 (4)
第一部分:政策文件汇编 (4)
1.1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
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 (4)
1.2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
[2004]228号) (19)
1.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 (29)
1.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
[2010]163号) (37)
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妥善处理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
合素质评价问题的通知(浙教基[2008]173号) (47)
1.6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学籍管
理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9]5号) (50)
1.7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的函(浙教基
函[2011]16号) (52)
1.8关于2011年度初一、高一新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操作流程的函(浙教基
函[2011]18号) (54)
1.9关于加强学籍数据规范性安全性的通知(浙教基函[2011]21号) (55)
第二部分:地市版管理设置指南 (57)
2.1地市版主要功能 (57)
2.2地市版系统参考设置 (58)
2.3地市版日常管理 (59)
第三部分:县区教育局管理设置指南 (60)
3.1县区版主要功能 (60)
3.2县区版系统参考设置 (60)
3.3 系统设置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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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县区版日常管理 (62)
第四部分:学校管理员工作说明(范例) (64)
4.1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小学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 (64)
4.2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初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 (73)
4.3 XX 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
(81)
4.4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小学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 (89)
4.5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初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 (95)
4.6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
(102)
第五部分:学校普通用户工作说明(范例) (110)
5.1 XX普高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电子学籍学籍说明 (110)
5.2 XX初中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 (111)
5.3 XX小学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 (112)
5.4 XX普高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电子学籍学籍说明 (113)
5.5 XX初中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 (114)
5.6 XX小学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 (115)
第六部分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答学生家长问 (116)
第七部分相关支持材料 (117)
7.1关于省电子学籍系统3.0版学生身份证校验相关问题的说明 (117)
7.2 关于简化《电子学籍系统》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系统》数据转化的说
明 (118)
7.3 学校电子学籍系统3.0管理维护分工表(范例) (119)
7.4 学生基本信息核对指南 (120)
7.5 一年级新生信息导入指南 (120)
7.6初中、普高新生电子档案迁移暨学籍建立工作说明 (122)
7.7 跨县招生电子档案迁移的申请报告(范例) (128)
第八部分报表功能(样表) (129)
8.1 学校和在校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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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学校班额数一览表 (131)
8.3 在校生女、少、残情况一览表 (132)
8.4 在校生变动情况一览表 (133)
8.5 残疾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 (134)
8.6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统计表 (135)
8.7 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统计表 (137)
8.8 在校生生源分布情况汇总表 (138)
8.9 省厅提供的样表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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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政策文件汇编
1.1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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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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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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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的给予办理。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借读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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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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