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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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重组特
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重
组业务,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
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
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
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
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
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市)的,主导方省税务
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
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
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
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
认。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
知主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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