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在具体做法上,应遵循以下
几项原则:1、有利于民族团结2、
有利于经济发展3、便于人民群众参
加国家管理4、要照顾历史状况、民
族的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
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
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
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享有高
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
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
94、刑法、民法、行政法各自的基
本原则(相同-不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对调
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主
体所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有具有普
遍意义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
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民
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原则5、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的原则。
95、民法中的所有权的权能:财产
所有权关系的内容,就是所有人对
他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其他人所承
担的不妨害所有人行使上述各种权
利的义务。但是任何权利,都只有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所有
权也不例外。占有是指所有人对财
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使用是
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
非营利的运用或利用。收益是指就
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息。在
所有人对财产做营利性的运用和利
用时,就必然发生收益权的问题,
所以也可以把对财产的使用全和收
益权合称为用益权。处分是指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是所有权
中最重要的权能。
96、民事法律的成立和生效;民事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
施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实质要件
而言,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上述三
个实质要件,缺其中任何一个,便
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
事法律行为在具备有效成立的各种
要件时,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行
为人便得受其约束,而不能随意撤
消其行为或主张该行为无效。
97、审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
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
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8、犯罪未遂、终止、预备、既遂
的: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
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制造
犯罪条件的行为。2、尚未着手实行
犯罪。3、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已经进行犯
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
犯。
犯罪的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
有以下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未能得
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
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
犯罪的终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终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99、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特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特殊的
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它的特点是:
各个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种
特定犯罪而事先或临时纠集起来,
完成这种犯罪以后,这种共同犯罪
的形式就不复存在了。特殊共同犯
罪即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
以上,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实行某种
或多种犯罪而结合在一起的,带有
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
1、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2、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
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
之后就散伙。3、重要成员固定或者
基本上固定,有明确的首要分子。4、
有密谋的实施犯罪,犯罪集团一般
都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5、不论
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或者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100.法具有以下特征:答:(一)
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的
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法律是通过
对行为发生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基本条件的,
法律对行为进行调整以达到调整社
会关系的目的。(二)法律由国家
专门机关创制法律的创制从本质上
讲,是国家权利的体现。法的创制
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认可、修改法律规范的
活动,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制定的
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三)法
律的内容体现国家意志性由于法律
创制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制定和认
可这两种方式只是形式上的不同,本质上都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四)法律以权利为调整机制发生作用法律和权利、义务的概念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主要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五)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都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101.法律责任的特点。答: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有密切联系,但是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有原则的区别,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A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甲对主体乙的责任关系。B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C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D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施或者作为潜在保证的。
10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宪法是法律,但它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主要表现在:1)从内容上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正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宪法就成为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2)从效力上看,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正因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所以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都必须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3)从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保持它的稳定性,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03.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答:1、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A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之间,人民居主导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在全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居于主导地位。C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2、责任制原则,指在我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制度中的具体表现。3、法治原则。4、民族平等和
民族团结原则。5、精简、效率、服
务、廉洁的原则。6、密切联系群众,
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10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
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
行政规则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A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
的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
特定的;B抽象行政行为是依职权作
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申请
或合意为成立前提;C抽象行政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其
竞争力相对比较稳定;D抽象行政行
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同时
具有不可诉性。主要有制定行政法
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四种形式。具
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
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
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具
体以下特征:A行政性;B特定性;
C法律性;D可诉性。其主要形式有
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
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
救济行为五种。
105.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
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及各
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答: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
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具
有“应当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
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义务产生的
根据主要有法律法令、规章与预见
的实际可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
义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认
识,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
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的过
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具有认识因
素,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
因素,即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
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06.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刑
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答:刑事责任年纪,是指刑法所规
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
龄。我是《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
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A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
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
一概不负刑事责任。B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对实施某些严重危害社
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至人重伤或者残废、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C完全负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只要
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
罪,就应当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
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犯
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影响和决定一个人刑事责任能
力程度的因素有人的年龄、精神状
况和生理功能等。因此,根据人的
年龄、精神状况和生理功能等状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
第19条对刑事责任能力分别作了不
同等级的划分:A完全刑事责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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