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
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
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
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
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
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
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19-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是
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
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
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
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
行。
20-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
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
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
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1-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
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
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
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
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2-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
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
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
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
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
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
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
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
进行。
2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
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
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
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
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
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
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
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5-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
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
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
调整活动。
26-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
事,即守法。
27-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
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
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
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8-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
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
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
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
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
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
作的解释。
30-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
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
的责任。
3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
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
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
施。
3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
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
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33-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
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一般地
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B智
力。C行为。
34-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
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
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
定的行为。
35-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
做法律事实。
36-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
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
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
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
面的统一。
3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
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
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
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
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
等。
38-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
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
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39-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
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
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
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
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
政治制度。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名
解)——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
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
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1-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
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
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
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
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
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
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3-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
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
自由。
44-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
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
由。
45-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
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
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6-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
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
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
由。
47-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
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48-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
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
作。
49-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
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
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
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
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0-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
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
酬的权利。
51-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
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的权利。
52-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
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
案件的权力。
53-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
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
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
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4-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
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
度。
55-检察权(二级名解)——指的是
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
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
56-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
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
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7-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
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
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
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
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58-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
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
采用的方式。
59-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
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
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
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
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
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1-行政监察监督(二级名解)——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
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2-审计监督(二级名解)——是指
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
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级名解)——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6-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
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8-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
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9-委托代理(二级名解)——是根
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0-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
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1-指定代理(二级名解)——是根
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
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
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4-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
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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