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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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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 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__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篇5: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法律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 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 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 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 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 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 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 构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 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 调配合。 第十三条 企业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 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 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 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 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 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 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重要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企业总 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 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 报送兵团国资委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企业 法律机构审核。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 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

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兵团国资委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 见书: (一)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二)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 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 构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 义出具。但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外聘律师出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 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报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 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 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市国 资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 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 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篇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获取公司最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

3 职责 安全科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各科室、各项目部。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 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里 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 其它要求事项

4.1.2.1 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1.2.2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1.2.3 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 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2.2 安全科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 各部门科室获取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科。 4.3 确认适用性

4.4.1 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5 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 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文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项目部。

【篇2: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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