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如该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完成调研,并将有关材料、信息整理后一并上会审议。
2、列入议题。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3、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或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
4、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常务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常务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有关意见校务会应作详实记录。
5、正式行文。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常务副校长签发,由校办制发并分送。
6、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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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机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大唐国际关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法律意见书形式或者重要决策会议纪要形式)。
第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合法性负总责,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做到“应审尽审,该审必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部门,在总法律顾问、部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六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守审核程序,遵循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需要法律审核的重要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三)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股权和资产处臵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六)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投标事项;
(八)涉及企业主营业务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变动。
第三章 法律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主办部门在办理重要决策事项时,应及时提出法律审核要求,法律审核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主办部门履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程序时,应对审核事项的业务背景、各部门在相同或类似业务中通常了解到的受政府或有关机构监管的程度、存在的主要风险或与交易方存在的争议焦点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若该重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法律审核前征询其意见。若涉及的其他部门对该重要决策事项有异议或者提出可能对重要决策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修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该异议或修改意见与基础资料同时送交法律审核。
第十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以合同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按照《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核。
(二)以会议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应在会议召开前经过法律审核。 1.会前审核。需要以会议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会议召开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填写《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决
策会议文件法律审核表》(附件1),先提交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再提交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
2.参加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需作出重要决策的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需写入会议纪要。必要时,公司法律工作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三)以公文、签报形式作出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在公文、签报流转环节将相关公文提交法律审核部门审核。
第四章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文书编制
第十一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由本企业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相当资格的法律事务人员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在本企业内部一般经过初审和复核,至少两人发表意见。
企业外聘执业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应当由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出具复核意见。本企业出具法律意见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对各自出具的审核意见、复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法律意见依据的主要材料、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分析;
(三)建议和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须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由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法律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重要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重要决策的,应重新进 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实施重要决策过程中发现提交法律审核时依据的基础材料发生变更,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及时通知法律审核部门,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重要决策在作出最终决定时的法律意见必须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重要决策会议上的法律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上明确记载。
第五章 法律审核结果的利用和存档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将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随重大事项决策的签报、会议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就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主办部门应适时通报法律审核部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完毕,应当告知法律审核部门。
第十九条 法律审核部门应建立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台帐,登记法律审核的时间、人员、依据的材料和相关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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