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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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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务规章制度

受控号:

法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xx年5月10日发布 20xx年5月10日实施

有限公司

1、目的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法务人员(部)职责: 3.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 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4.1.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4.1.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2.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4.2.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

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企业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bsd/d-(c-js-01)-001 《案件汇总记录》 bsd/d-(c-js-01)-002 《案件处理汇报》 bsd/d-(c-js-01)-003篇2:法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务管理制度 4.1合同管理制度 4.1.1总则

1、集团范围内所有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2、集团合同实行范本化管理,范本合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制定、修改、完善;合同洽谈、签订以范本合同为基础。

3、集团合同管理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以信息反馈、跟踪监控、风险预防和及时解决为合同管理的核心,各部门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合同按约定履行,最大程度保障我司利益,实现我方与合作方的双赢。

4、集团合同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合同洽谈、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资料除公司另有规定、合同另有约定及总裁另有批示外,任何人不经授权不得签字,任何文件无公司印章不得外发。

5、强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意识。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齐备、证据齐全。任何人不得违反合同,不得放弃或损毁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不得隐瞒、损毁任何对方提供或确认的文件。

6、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签订和履行的所有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本管理办法中的“合同”包括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成交确认等体现双方就权利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 4.1.2范本合同

1、范本合同的制定

(1)集团法务部负责制定范本合同,报总裁批准后转发各公司、各部门使用。

(2)范本合同应包括:合同封面、适用范围或使用须知、合同正文,按适用范围、制定时间、修改次数编号。

(3)各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提报范本合同制定需求,经分公司总经理(适用于各公司)、集团主管副总裁(适用于集团各部门)批准后转法务部。各公司、各部门要求制定范本合同应: a:针对多次重复性进行的工作(年使用合同次数预计三次及以上)或针对集团经营范围内某项业务种类; b: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技术附件、业务说明、拟使用范围说明等)。 法务部接到制定需求后1日内确认是否符合制定范本合同条件;符合条件的,法务部应于接件后3日内制定范本合同初稿转相关业务部门审核,一周内完成范本合同定稿、报总裁批准后转发业务部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法务部应详细说明不符之处,提供合同起草思路建议和/或重点条款建议,经法务部主管副总裁批准后回复提出制定需求的部门,按第4.1.3款无范本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4)法务部根据各公司、各部门业务情况,建议制定范本合同的,应在制定范本合同初稿后将合同初稿、制定原因转各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结合各业务部门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总裁批准、转发各业务部门使用。

2、范本合同的修改、完善

(1)各部门在使用范本合同过程中,有权利并有义务对范本合同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经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后转法务部。法务部与相关部门研究后于接到修改意见起3日内上报修改方案或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或反馈意见报总裁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接到批件后可按批件执行(以补充条款形式签入合同中或更新范本合同版本)。

(2)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法务部讨论认为相关范本合同条款需相应调整、修改的,应及时上报总裁,并在上报后3日内修改完成,经总裁批准后转发各业务部门使用。 (3)法务部每年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范本合同进行系统的修订完善。法务部组织讨论范本合同时,各相关部门应汇总本部门的意见并指派有修改合同能力的人员参加讨论、修订工作。法务部应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制定修订计划,上报总裁批准后公告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应按计划参加讨论、修订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集团主管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请假并请集团副总裁(集团)或公司总经理(各公司)指定其他人员参加。讨论后法务部根据本年度已批准的修改及讨论意见修订范本合同,更新范本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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