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对方为个体工商户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公章上名称一致,与合同上相对方的名称一致; b:确定营业执照有效期超过合同履行需要的时间,否则应要求个体工商户本人向我司提供书面保证,保证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前办理新的执照、按约履行合同,保证就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确定年检章齐全。年检章数目以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计算依据,颁发当年不必年检,自次年起应该年检。以合同签订时的年份减去营业执照颁发年份,所得数字为应有的年检章数。 ·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授权应是该个体工商户做出; b:授权范围必须包括合同签订,建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 c: 授权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授权期间应涵盖授权范围实行时间; d:必须有公章,建议要求个体工商户本人也签章; e:应有代理人签字的笔迹原件,笔迹应与合同上一致。
·向个体工商户发出的函件、需确认、办理的手续,应注意: a:个体工商户本人为最有效的签署人; b: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间内为有效签署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笔迹应与授权书上的笔迹一
致。
·责任划分 a:各部门经手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签字的自然人为已签合同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按8:2分担责任; b:如签字人不是已签合同的主体或明显与身份证件不符、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已难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损失; 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相对方是自然人
·签合同、办理手续时务必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签字。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经手人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经手人须审核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相对方已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同时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法定监护人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与相对方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均要求法定监护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b:确定相对方姓名与合同、手续上姓名完全一致。物业交接时必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如合同当事人为两个以上时,必须当事人都在场方可办理; c:确定合同、手续上签字为相对方本人签字,笔迹必须与已签的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笔迹一致; d:确定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原则上尽量要求相对方本人亲自签署合同、办理手续。如相对方确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交授权书原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上均须有其持有人的签字。经手人须注意以下内容: a:确定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字笔迹有明显不同,可以分辨为两人所签;
b:确定代理人在合同、手续文件上签署其自己的姓名,不可以直接写委托人的姓名; c:授权书应有委托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签名笔迹应与身份证复印件上一致、与已签合同上一致;应有代理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签名笔迹应与身份证件复印件上一致; d:外籍人士或在国外开具的授权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建议授权书公证,要求授权办理领款手续的尽量落实相对方公证;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必须公证。
·向相对方发函必须要求相对方亲自签收;向相对方发特快专递,要求认真核实地址、姓名、电话,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一致。 ·责任划分 a:各部门经手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保证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签字的自然人为已签合同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与第二责任人按8:2分担责任; b:如签字人不是已签合同的主体或明显与身份证件不符、或签字存在其它明显问题,导致签字无效,可以补救的,由责任人立即补救并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已难以补救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应规定考核,责任人并应赔偿公司损失; c:因合同、函件主体问题影响合同签订、函件效力,被其它审核部门指出、退件,从而影响工作完成时限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正式确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保证在各项合同义务履行之前。合同未签订生效的,不得履行合同;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提前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合同签订时间应保证提前至义务履行前同时合同签订部门应做好合作方的沟通说服工作。 4.1.7合同交接
1、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合同交接工作。
2、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转执行部门、审核部门及合作方(集团内部转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合作方转原件);特别强调各分公司、各部门需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复印件(含合同后附的相对方资质文件、授权书)于我司盖印完毕后3日内转法务部一份备查(商业、酒店范本合同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物管协议等范本或印刷合同除外)。
3、合同签订部门与合同执行部门的交接内容应包括合同文本、相对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合同洽谈和签订过程中各级领导相关批示、各级领导及审核部门提出的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等;特别强调各审核部门在合同审批流转表上签署的关于执行中需注意的问题及风险点提示部分,合同签订部门必须全面交接给合同执行部门,详细解释说明,确保合同执行部门注意和了解上述内容。 4.1.8合同履行
1、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部门接到合同后方可通知/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篇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中能源)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中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
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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