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6.缮制《联运提单》
操作指导1.阅读联运提单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1.shipper Booking No. Bill of Lading No. Export References 2.Cnsignee Forwarding Agent and Reference Point and Country of Origin 3.Notify Party 4.Pre-Carriage by 5.Place of Receipt Also Notify Party routing & instructions Service Contract No. Type of Movem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ommodity Code 6.Ocean Vessel Voy. 7.Port of Loading No. 8.Port of Discharge 9.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No. of Container/Seal Container or No. Packages Descraption of Goods Declared Cargo Value US$ 10.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 /or Packages(in words) 11.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Rate Tons Per Amount Prepaid Collect Freight & Charges Payable at/by Date Loading on Board Date of Issue Place of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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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说明
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是指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第一程船运输的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提单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各程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的一段航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负责,这种提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1.Shipper (托运人):填写实际的委托运输的当事人,一般为出口商。该栏须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2.Consignee(收货人):该栏目不可作为具名填写,一般填写指示性抬头,to order of ABC 3.Notify party(通知方):填写需要通知的方式人,实际业务中一般为进口商。
4.Pre carriage by(前程运输方式):联运提单,第一程为海洋运输,一般不涉及前程运输方式,可免填。
5.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在联运方式中,提单在收货后就签发,所以该栏目填写实际收货地的名称,一般为出口所在地。
6.Ocean vessel voy.no(海洋船舶及航次号): 填写货物运输船舶的名称和运输航次。 7.Port of loading(装运港):填写货物实际装运的港口。
8.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填写货物实际卸货的港口,由于是联运提单一般此项不是最终目的地。
9.Plcae of develivery(最终交货地):填写该票货物最终的目的地。 10.Booking no(订舱号码):填写订舱号
11.Bill of lading no (提单号码):填写该份联运提单的号码 12.Export reference(出口资料):可免填.
13. forwarding agent and reference (货运代理资料):有货代时填写.
14. point and country of origin (原产国或地区):填写原产国家或地区信息 15. also notify party routing&instruction(通知行说明) :通知行有特殊情况说明 16. service contract no.(服务合同标号):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17. commodity code: (商品编码):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18. type of movement(交接方式): 填写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19. marks and nos Container/seal no(唛头和集装箱号码): 填写该货物运输标志和集装箱号码
20.no of container or packasge(集装箱数量):填写货物总数量 21.descript of goods(货物描述):填写货物的基本信息. 22.grossn weight(毛重):填写货物总体毛重. 23.measurement(体积): 一般填写货物总体积
24.total numbers of container and/or packages in word(集装箱或包装数量大写):填写集装箱数量或包装数量大写.
25.feright and charges(运费支付): 根据贸易术语填写,卖方办运输则填写为freight prepaid;卖方不办理运输则填写为freight to collect.
26.date loaden on board(装船日期):填写货物实际装船日期. 27.date of issue(签发日期):该份联运提单的签发日期。
28. plcae of issue(签发地点):一般填写为装运地,特别注意在提单右下角须注运输方或其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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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7.缮制《铁路运单》
操作指导1.分析铁路运单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 承运人/托运人施封 货 位:
货物指定于 月 日搬入
× ×铁 路 局
货车标重 货物运单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 运到期限: 日
托运人 发站 → 到站 → 收货人
承运人填写 车种车号 施封号码 货票第 号
托运人填写 到站 到站(局)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 名称 托运人 住址 名称 收货人 货物名称 合计 托运人记载事项 住址 件数 保险 包装 托运人邮政编码 电话 收货人邮政编码 电话 货物价格 托运人确定重量 经由 运价里程 铁路货车棚车号码 集装箱号码 承运人确定重量 承运人记载事项 计费重量 运价号 运价率 运费 注:本单不作为收款凭。托运人签约须知风背面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到站交付日期 发站承运日期 18
铁路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格式的货物运单一张。使用机械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的货物,对每一分卸站应增加两份运单(到站、收货人各一份)。
第3条 运单由承运人印制,在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运量较大的托运人经发站同意,可以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运单。
第4条 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盖戳记的方法填写。运单和货票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第5条 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承运人对托运人填记事项除本办法第15条规定者外不得更改。
第二章 托运人填写部分 第6条 “发站”栏和“到站(局)”栏,应分别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例如;(哈)、(上)、(广)等,但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则填写(京)字。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栏,填写到站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名称。 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 第7条 “托运人名称”和“收货人名称”栏应填写托运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
第8条 “托运人地址”和“收货人地址”栏,应详细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乡、村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装有电话时,应记明电话号码。如托运人要求到站于货物到达后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时,必须将收货人电话号码填写清楚。 第9条 “货物名称”栏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表二“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国家产品目录,危险货物则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全、正确填写。托运危险货物并应在品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危险货物编号。“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经列载的货物,应填写生产或贸易上通用的具体名称。但须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相应类项的品名加括号注明。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在运单内填记时,须另填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需要说明货物规格、用途、性质的,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对危险货物、鲜活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填记货物的完整名称外,并应按货物性质,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书写或用加盖红色戳记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物品”、“易腐货物”、“\吨集装箱”等字样。
第10条 “件数”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记明件数,“合计件数”栏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承运人只按重量承犀的货物,则在本栏填记“堆”、“散”、“罐”字样。 第11条 “包装”栏记明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麻袋”、“条筐”、“铁桶”、“绳捆”等。按件承运的货物无包装时,填记“无”字。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或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本栏可以省略不填。
第12条 “货物价格”栏应填写该项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为确定货物保价运输保价金额或货物保险运输保险金额的依据。
第13条 “托运人确定重量”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将货物实际重量(包括包装重量)用公斤记明,“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第14条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例如: 1.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运输,应将其缺陷具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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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将证明文件名称、号码及填发日期注明。 3.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件名称。
4.托运易腐货物或“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容许运输期限;需要加冰运输的易腐货物,途中不需要加冰时,应记明“途中不需要加冰”。
5.整车货物应注明要求使用的车种、吨位、是否需要苫盖篷布。整车货物在专用线卸车的,应记明“在××专用线卸车”。
6.委托承运人代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标明“委托承运人代封”。
7.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在营业线上运输货物时,应记明“××单位自备车”或“××单位租用车”。使用托运人或收货人自备篷布时,应记明“自备篷布/块”。 8.国外进口危险货物,按原包装托运时,应注明“进口原包装”。
9.笨重货件或规格相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货件的长、宽、高度,规格不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全批货物的体积。
10.其他按规定需要由托运人在运单内记明的事项。
第15条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栏,托运人于运单填记完毕,并确认无误后,在此栏盖章或签字。
第16条 领货凭证各栏,托运人填写时(包括印章加盖与签字)应与运单相应各栏记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17条 货物在承运后,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由处理站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货物变更要求书”,代为分别更正“到站(局)”、“收货人”和“收货人地址”栏填记的内容,并加盖站名戳记。
第三章 承运人填写部分 第18条 发站对托运人提出的运单经检查填写正确、齐全,到站营业办理范围符合规定后,应在“货物指定于X月×日搬入”栏内,填写指定搬人日期,零担货物并应填记运输号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交还托运人凭以将货物搬入车站,办理托运手续。 第19条 “运到期限xx日”栏,填写按规定计算的货物运到期限日数。“货票第××号”栏,根据该批货物所填发的货票号码填写。
第20条 运单和领货凭证的“车种、车号”和“货车标重”栏,按整车办理的货物必须填写。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换装时,换装站应将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原记的车种、车号划线抹消(使它仍可辨认),并将换装后的车种、车号填记清楚,并在改正处加盖$ta戳记,换装后的货车标记载重量有变动时,并应更正货车标重。
第21条 “铁路货车篷市号码”栏,填写该批货物所苫盖的铁路货车篷布号码。使用ffLaA自备篷布时,应将本栏划一国号。“集装箱号码”栏,填写装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箱号。
第22条 “施封号码”栏,填写施封环或封饼上的施封号码,封饼不带施封号码时,则填写封饼个数。
第23条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栏,规定由承运人组织装车的,将“托运人”三字划消,规定人组织装车的,将“承运人”三字划消。
第24条 “经由”栏,货物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时,本栏可不填;按绕路经[h1T算运费时,应填记绕路经由的接算站名或线名。
第25条 “运价里程”栏,填写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的里程,但绕路运输时,应填写绕路经由的里程。
第26条 “承L2A确定重量”栏,货物重量由承L2A确定的,应将检斤后的货物重量,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用公斤填记。“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总重量。
第27条 “计费重量”栏,整车货物填记货车标记载重量或规定的计费重量;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填记按规定处理尾数后的重量或起码重量。
第28条 “运价号”栏按“货物运价分类表”规定的各该货物运价号填写。
第29条 “运价率”栏,按该批货物确定的运价号和运价里程,从“货物运价率表”中找出该批(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填写。运价率规定有加成或减成时,应记明加成或减成的百分比。
第30条 实行核算、制票合并作业的车站,对运单内“经由,“运价里程、“计费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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