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的5大罪名(完整版)
活着的法律
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1.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刑事司法领域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刑事法网的意图。
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前述骗取贷款罪的加重罪名,其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鉴于,贷款诈骗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双重客体,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立法者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司法实践本应对此罪的认定格外谨慎。但事与愿违,办案机关往往通过事后造成的损失来倒推非法占有目的,加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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