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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的5大罪名(完整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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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以信用保证代替正规金融风险评估的融资活动。民间融资凭借其灵活便利的优势,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不仅及时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有利于活跃地方经济,带动当地投资。然而,由于民间融资的非正式性和自发性,使得企业通过民间渠道融资存在一定的刑法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便构成本罪既遂。

尤湖XX公司于1998年7月7日在陕西省渭南市注册成立。尤湖XX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面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购买该公司用于安放死者骨灰的塔位可以增值,并以不定期提高塔位价格、承诺回购等手段,欺骗、诱导社会群众购买塔位,借此大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此外,尤湖XX公司还以协议的方式向个人和企业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2007年9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尤湖XX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1.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当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时,当务之急便是洗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否则,企业便将自身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2.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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