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学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应保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学部应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Ο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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