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名]刑事诉讼法学
[标题]论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内容摘要]刑事警察,是专门负责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警察。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警察的出庭作证问题。首先介绍了刑事警察的含义和刑事警察证人的适格性。再从法理基础是制度的理论基石和诉讼价值制度的现实功能体现在实体价值程序价值两个方面论述了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最后分别论述了建立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警察 刑事诉讼 出庭作证制度
[正文]
一、刑事警察概述
(一)刑事警察的含义
新中国成立后,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使用了“警察”这一名称。现在,我国的警察一般称为“人民警察”。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特殊的强制手段,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
在与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刑事警察便作为一种独立的警种被划分出来,专门从事打击犯罪的工作,从而与从事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警察相区别开来。刑事警察,是专门负责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警察,简称刑警。因而,专门从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警察应被称为刑事警察。
目前,公安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警察机关,其负责对着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因此,本文所界定的刑事警察,除无特别指出,一般指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为便于行文的方便和对话环境的理解,本文所论述的刑事警察专指因执行公务而知道所侦查案件事实的警察,不包括非因履行职务而得知某些案件事实的刑事警察。由于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警察的出庭作证问题,那些庭外作证情况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二)刑事警察证人的适格性
目前,我国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具有三种特征:一是不可替代性;二是诉讼中的第三人,即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自然人。证人的适格性又称为证人能力、证人资格和证人的范围。就刑事方面而言,证人是指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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