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燃油系统设备和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6.1.2 燃油系统应按设计一次建成,否则应有安全可靠的过渡措施。
6.1.3 燃油系统内的设备、阀门、管件及管子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施工前应
复查主要设备及附件出厂合格证;燃油管道上的阀门不应采用铸铁阀门。
6.1.4 阀门在安装前必须解体检修,并经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安装后应保证阀
腔清洁和方向正确。
6.1.5 燃油管道上的垫片应按设计选用。
6.1.6 管子安装前必须进行管内清扫,清除锈皮和杂物,安装时如需在管子上开孔,应注意
勿使熔渣或铁屑落入管内。
6.1.7 燃油系统的管道安装和焊接应遵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和《电
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并应由合格焊工施焊,燃油管道
的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工艺。
6.1.8 直埋燃油管道焊口部位的防腐工作应在管道经1.25倍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管道经验收后方可填埋。
6.1.9 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设施的安装及试验工作应严格按设计规定执行。
6.1.10 燃油系统扩建或试运期间的动火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6.2 卸油装置及卸油管道
6.2.1 钢筋混凝土卸油沟、槽、罐内的管道安装和卸油栈台上管道的安装必须在土建构筑物
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前应按图纸复核预埋铁件和预留孔洞的正确 性。
6.2.2 管道通过混凝土罐壁处,应按设计装有预埋套管,如无套管而需打洞通过时,应征得
设计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的同意,并有相应的密封和补强措施。
6.2.3 钢制卸油母管应按图纸规定的坡度安装。
6.2.4 卸油装置内的加热器或加热管道安装时,应按图纸规定留有足够的热膨胀补偿,安装
后应经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
6.2.5 卸油装置范围内的设备、部件及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油车的通行。
6.2.6 卸油鹤嘴的起落、转动应灵活,密封应良好,使用的材质应符合图纸规定。
6.3 油 罐 及 其 附 件
6.3.1 金属油罐安装应按设计和《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3.2 混凝土油罐附件安装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并
应着重检查罐体是否有裂纹、渗漏等缺陷。
6.3.3 油罐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1 管排式加热器的补偿方式应符合图纸规定,疏水坡度应与母管疏水坡度协调,加热
器安装完毕后应经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
6.3.3.2 低位布置的回油管宜引至罐体中心并上扬,以防止供油短路;
6.3.3.3 检查孔和量油孔的开闭应灵活,结合面上的垫圈应紧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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