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1、卫生行政处罚
2、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拒绝发放许可证或对许可申请不予答复
4、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5、违法要求履行法外义务
6、对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7、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处理决定
联系和区别:
联系:都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可作为卫生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作为一种单独的申诉制度;对同一行政争议,不可同时适用这两种制度。
区别:
1、性质2、适用程序3、法律后果4、审查力度5、审理依据
第四章
执业医师的概念: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
类别:《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销注册:
(1)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之日《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不予注销: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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