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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12临七 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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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健康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4、国家卫生管理和监督原则

5、公平原则

6、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第二章

卫生立法:卫生立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卫生执法: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包括: ① 抽象行政行为,即制订卫生法律规范的卫生立法行为;

② 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其申请作出许可或拒绝的决定;

③ 卫生行政司法行为,如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裁决等。

卫生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种类:

申戒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违禁物、违法行为工具

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与吊销许可证、取消资格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只有公安司法部门才有权决定

第三章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范围:

1、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

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

1、层级监督性(上对下)2、被动性(依申请)3、法定性

卫生行政诉讼概念: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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