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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幼童饿死事件后的社会工作现状反思(7)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6-02 本文由淡了青衫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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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个事情是需要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据的,那我们现在缺这个,就要把法律和政策补起来,把这一批人训练出来(儿童社会工作者)。

同时还要建立一系列的机制。因为儿童这个事情,在一个家庭里,家庭的情形是千变万化的,今天这个家庭是健全的,也许明天就不行了,所以需要有人对所有的儿童,有人来监测,随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针对他们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式。是福利的方式还是保护的方式,是有困难补贴或现金转移就可以了,还是说必须要有监护权的转移,需要寄养收养还是其他方式。也就是说这些孩子的照顾,是应该由专门的人来负责的。这样,南京的惨剧才不可能出现。

目前,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工作,在社区里还仅限于项目。儿童综合服务的机制,必须符合保护服务,但保护服务由于我们政策法规缺乏,把它做完整了很难。比如对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一直在尝试,但谁来照顾他们,放福利院?还是放家庭?放在家庭后怎么规范?这些都是问题,都没有支持的政策出来,都在做探索,都没有成熟的经验。

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综合的机制,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管儿童,把儿童所有的事情从能操作的角度进行。比如吸毒人员的子女,吸毒由公安部管,那孩子应该找谁?比如父母是残疾、是精神病的,谁管,该找谁?虽然落实是在社区落实,但落实以后知道这些孩子有困难我们要管,但能管的了吗?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协调,找不到人来支持这个工作,孩子怎么办?就算不设立单独的部门,就由民政部做,那所有相关政府机构都授权民政部来协调,那也可以。问题是现在没有这样。

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失职?

记者王会贤

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等地的5位关注妇女儿童权益领域的女律师,联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6月28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申请人之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了解相关情况。

《公益时报》:对于这种父母是吸毒人员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其子女采取怎样的措施? 王宇:一般这种吸毒人员,政府部门已经了解过他们的情况,是登记在册的。可以通过居委会、通过邻居等途径对这个家庭做出评估,确定父母是否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是否有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有这方面状况,他们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人。包括孩子的外公外婆、奶奶等亲属,有意愿、有能力照顾孩子的,也都可以申请变更。

民政、街道办、派出所、妇联等部门了解情况后,都有义务来做这个工作,而且据报道来看,他们也做了相关工作,比如对这个家庭有一定的困难救助,派出所会定期去查看情况,他们了解情况,但是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公益时报》:就这个案例来说,可以向哪些人追究责任?

王宇:孩子的母亲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她本身是一个吸毒人员,并且对此情况,政府已经进行了相关处罚。但政府机关既然已经了解到了这个情况,就应该在变更监护人之前,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义务。

我们现在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想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在这个悲剧出现之前,政府部门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如果没有,我们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部门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果没有答复,或者答复的内容我们认为存在违法的情况,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益时报》:从国内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来看,是不是需要一部专门的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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