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参照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具体,停留在总的原则方面的保护,很多泛泛的规定,而缺少深入具体详细的规范,让人觉得无从落实。这也使得相关部门虽然做了很多宣传倡导,但似乎都停留在表面上,而缺少一些实质上的工作。相关法律,教育部门、民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都有职责、有义务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健康,但有相当部分职责没有被具体履行。
我国现在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把妇女和儿童权益放在一起的。但从现在的很多案例来看,有大量的儿童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发生,南京这个案件在全国来说并非个案。立法方面确实需要加强,应该专门针对儿童领域颁布一部法律,将一些内容规定得更具体一些,有可操作性,能够便于实施。
国外儿童相关的法律都比较接近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我认为我国也应该参照《儿童权利公约》,这里边已经规定得非常详细。
《公益时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您是否参与过相关案例?
王宇: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这款法条流于形式,跟很多僵尸条款一样,有法律,但从来没有人按此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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